蒙商银行手机银行(客户端版)企业客户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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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构成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银行”)与使用手机银行(客户端版)的客户之间的合同。 |
一、定义 |
1、手机银行(客户端版):指银行运营的通过网络向客户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特别系统,客户使用手机、PAD等终端,安装手机银行客户端程序后,通过网络与其连接,可获得约定的金融服务。银行根据客户在营业柜台或网上银行的选择为客户提供手机银行服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 |
2、密码:指银行用以识别客户身份、指令等要求客户提供的代码或口令。包括但不限于登录密码、交易密码、短信验证码等,具体业务中使用的密码类别以银行要求为准。 |
3、客户指令:指客户以数据电文形式向银行发出的意思表示,包括但不限于要求银行提供或取消手机银行服务的具体要约、承诺、请求或确认。 |
4、手机银行账户:指经客户申请且经银行同意,可按本协议使用手机银行服务的账户。 |
5、对外转账:指客户在手机银行账户足额条件下,向银行发出支付指令,实现从手机银行账户向其他账户的资金划转。 |
6、手机支付:指客户在手机银行账户足额的条件下,通过第三方基础交易平台间接向银行发出支付指令,实现定向支付至基础交易对手的与基础交易金额匹配的资金划转。 |
7、基础交易:指客户划转资金的原因,例如客户使用手机支付功能是由于网上购物的基础交易。客户使用对外转账和手机支付,银行均不审查基础交易,但银行尽可能提供与基础交易关联的查询便利。 |
二、手机银行业务 |
1、手机银行服务仅提供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客户确保本人符合此条件,且对授权他人使用银行本协议下服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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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户有权指定已有银行账户作为手机银行账户,其开通、中止或终止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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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银行指定营业柜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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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已申请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可直接通过网上银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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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手机银行使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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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客户应指定手机电话号码作为手机银行签约号码(以下简称“签约手机号码”),使用同一手机电话号码可指定三台设备,如手机、PAD上使用手机银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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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使用iPhone、iPad的客户需在App Store下载、使用Android系统的客户需在蒙商银行网站下载蒙商银行手机银行客户端程序,安装后方可正常使用手机银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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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客户在任一指定移动设备上首次使用手机银行时,签约手机号码将收到短信验证码,客户使用签约手机电话号码+手机银行登录密码+短信验证码进行设备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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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客户同意,银行根据客户通过手机银行发出的指令,实时执行前述指令,将指令发出银行所能控制的银行系统即为银行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对外转账和/或手机支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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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客户知悉使用手机银行服务,存在手机号码、手机银行密码保管不善,被他人盗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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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客户有权查询手机银行账户两年内使用手机银行的交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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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客户知悉并同意,由于技术原因,银行无法确保手机银行不间断无差错运行,但银行出于手机银行维护升级的需要或银行无法控制的原因而停止运行手机银行时,应提前三日通过网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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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客户对银行服务有疑问、意见或建议可拨打银行服务电话95352,或登录银行网站咨询、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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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凭证和签章 |
1、客户知悉并同意,银行存储的与服务相关的数据电文是客户使用手机银行服务情况的有效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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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户使用银行要求的与业务相应的密码的行为,即视同中国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客户签章行为,经银行验证通过后即构成客户可靠的电子签名。 |
3、客户知悉并同意银行提供的手机银行业务无需验证客户持有的存折或银行卡等债权凭证。 |
四、数据电文 |
1、银行与客户之间经网络传输的数据电文(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指令、交易信息等),为双方认同的书面证据,但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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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银行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银行有权不认可或不执行数据电文表达的客户指令: |
2.1银行有充足的理由怀疑数据信息或客户指令的真实性; |
2.2银行执行客户指令将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
2.3客户发出的数据电文表达的格式、内容、操作权限等不符合银行要求; |
2.4客户手机银行账户中的余额或账户状态不足以完成客户指令(上述情况下银行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数据电文表达的客户指令不予执行或给予部分执行); |
2.5客户违反本协议或双方已订立的其他协议或合同的; |
2.6双方特别约定的其他情况。 |
3、客户指令一经发出,除银行允许情况外,不得要求撤销。 |
五、其他权利和责任 |
客户应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银行的任何工作人员均不应向客户询问其密码,客户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该将其以任何方式提供给包括自称是银行工作人员在内的任何人。密码遗失、泄露或被盗的,客户应立即向银行书面申请挂失,并申请设置新的密码。对于银行在接到客户书面挂失并且办妥挂失手续之前执行了其他人发出的指令的结果,客户同意不提起任何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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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密与知识产权 |
银行应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履行本协议而知悉的客户个人信息和所发生的业务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客户许可,银行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提供或许可第三人使用客户个人信息。但是依法应向有权机关披露的情形,或银行为完善电子银行,必须向相关外蒙商服务商提供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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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手机银行客户端运行程序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相关物权)属于银行,上述软件的存储载体以及有关数据、资料为银行所有且为银行的商业秘密。客户承诺尊重及保护银行的上述权利和商业秘密,不得超出本协议约定的范围使用,也不得复制、传播、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反向编译、修改。本协议终止时,客户应将其持有的由银行提供的所有有关软件、信息、数据及资料等交还给银行。 |
七、银行责任的免除与限制 |
1、客户使用手机银行时,如非银行过错而发生的数据电文错误或者对客户指令识别、处理或执行错误时,银行对因该项错误的发生所导致的损失和其他不利后果不承担责任;但银行可在客户处理时对客户提供必要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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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自然灾害、电力供应中断、火灾、地震等)、意外事件或银行无法控制的其他情况所造成的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 |
3、若发生银行对于合法有效的客户指令识别错误或执行错误,则客户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错误发生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银行并尽力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银行应尽快调查处理并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采取补救措施,对于银行自身原因发生的错误且已造成客户直接财产损失的,银行应按法定规则予以赔偿;但对于任何间接损失、履行利益、后果性损害、非财产损害、银行于错误发生时不可预见的损失以及因客户未能及时通知或及时采取措施而导致扩大的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 |
八、协议的变更及终止 |
1、除双方另有约定外,银行进行手机银行系统升级、服务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服务费率表)或修改本协议时,应通过银行网站、手机银行系统公告客户。若客户不同意上述变更,有权以书面或其他银行许可方式通知银行终止本协议;如客户在银行公告之日后继续使用手机银行,视为客户已接受上述变更,相关条款根据该等变更而自动作相应修改,双方无须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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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本条第1款所述情况外,若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服务协议规定,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的,均应提前通知对方,本协议自终止通知送达对方并由银行尽快依据该通知办理电子银行服务终止手续后自动终止。 |
3、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已发生业务下的权利义务关系。 |
九、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
1、除双方另有约定外,银行进行手机银行系统升级、服务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服务费率表)或修改本协议时,应通过银行网站、手机银行系统公告客户。若客户不同意上述变更,有权以书面或其他银行许可方式通知银行终止本协议;如客户在银行公告之日后继续使用手机银行,视为客户已接受上述变更,相关条款根据该等变更而自动作相应修改,双方无须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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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本条第1款所述情况外,若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服务协议规定,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的,均应提前通知对方,本协议自终止通知送达对方并由银行尽快依据该通知办理电子银行服务终止手续后自动终止。 |
3、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已发生业务下的权利义务关系。 |
十、协议生效的时间及条件 |
本协议经客户书面确认同意或在网银系统中确认同意(两者不一致时以较早的为准)并经银行认可后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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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客户确认同意本协议之前,银行已通过各种途径就本协议的条款和内容向客户做了详细解释和说明,客户已认真阅读本协议并进行了其认为必要的咨询。在确信其已完全理解的情况下,客户确认其完全同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与内容(特别是但不限于本协议第七条免除与限制银行责任的条款内容)。 |